【四川】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公告公示 / 2025-12-23 10:42:10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2025年,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截至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8.5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5739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5件,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作用。为宣传农业执法成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我厅从中选取了10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8日

2025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安市公安局关于将杜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线索移送的函》。广安市公安局对“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抽样送检后认定为假种子,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涉案种子合计35000余千克。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当事人将非“某穗XX”玉米种子散籽共计35127千克包装成的“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9.98万元,违法所得34.69万元,库存假“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5240千克。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某穗XX”玉米种子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且经广安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假种子给用种户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按照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2025年4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69万元,没收假“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5240千克,罚款69.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攀枝花市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案

2025年3月,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至西昌市佑君镇中坝村的番茄种苗无植物检疫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至12月销售调运至中坝村的番茄种苗2687盘(72株/盘)均未进行检疫,货值金额16.12万元。同时,该批种苗在生产和销售前均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5月,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种苗的行为作出罚款0.6万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合并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泸州市古蔺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9月,泸州市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参与并中标与农药相关的项目。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提交伪造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及农药采购部分金额共计11万余元。因涉案金额较大,且相关人员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27日将案件移送古蔺县公安局。2025年2月25日,古蔺县公安局函告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涉案人员已被抓获归案另案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新线索展开调查,确定涉案金额共计18.7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7月,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达州市宣汉县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6月,达州市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转交的《检验报告》,宣汉县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抽检的鸡蛋中多西环素超过最大残留限量,依据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之规定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鸡蛋3161.2千克,总金额2.32万元。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召回涉案鸡蛋3000枚(共计167千克),退还货款1002元,违法所得2.22万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9月,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2万元,罚款30.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充市高坪区涂某、张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2024年4月,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在高坪区阙家镇某地有人私自生产加工饲料。执法人员随即对被举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6个品种猪饲料共4040千克,以及用于生产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共11920千克。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10月到2024年4月间,共生产饲料48280千克,除当事人养殖场自用41000千克外,已销售3240千克,销售金额1.24万元,库存饲料4040千克,货值金额1.63万元。当事人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2024年6月,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4040千克,用于生产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1192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2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了3.12万元罚没款后,剩余2.5万元罚款和0.62万元违法所得在处罚机关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2025年2月,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高坪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涂某、张某履行剩余罚款2.5万元、违法所得0.62万元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2.5万元,合计5.62万元的处罚决定。2025年2月,高坪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六 眉山市东坡区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6月,乐山市夹江县农业农村局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泥鳅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三无产品“腐皮烂身康”,随即将线索移交该产品销售者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东坡区农业农村局随即对某兽药经营部开展突击检查,在其库房发现商品名为“腐皮烂身康”的产品,其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等产品信息;另外还发现无任何标识的铝箔塑封包装的粉状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外省某市购买两种产品2350千克(23500袋),支付货款106.15万元。除依法扣押的1200袋产品外,其余产品均已销售,销售单价为55元/袋,该两种产品被当事人作为治疗鱼类烂皮病的同一兽药(仅包装不同)在经营。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协调送检,两种产品均检测出高含量的氟苯尼考、多西环素、阿奇霉素三种成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认定两种产品均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5年9月,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七 泸州市纳溪区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2023年3月以来,泸州市纳溪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收购猪肉边角料、猪骨、牛骨等原材料存放在冻库,加工炼制成油脂、油渣对外销售。2023年5月起,经该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缪某学同意,该公司工作人员缪某刚、缪某平从纳溪区、叙永县以及贵州省赤水市等地收购病死猪,共计35.43吨,缪某建以0.24万元/吨价格进行登记、收购,货值金额8.51万元,缪某刚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屠宰分割收购的病死猪,将部分病死猪肉与猪肉边角料、猪骨、牛骨等原材料混同存放在公司两个冻库,用于生产炼制油脂、油渣。2023年6月,该公司对外销售油脂、油渣,收入31.76万元。经纳溪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后不予起诉,于2024年11月移送纳溪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经查,纳溪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5月,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76万元,没收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65.97吨,罚款76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缪某建、缪某学、缪某平、缪某刚作出五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成都市郫都区梁某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案

2025年4月,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郫都支队接到举报线索,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一处农房内有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郫都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到场进行勘查,发现货主陈某及3名屠工,过道和猪圈内共有待宰生猪20头,屋内有杀猪刀、刮毛刀、磨刀棒等屠宰工具若干,以及晾架、锅炉、烫灶等屠宰设施,涉案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经查,2025年4月10日,该处房屋产权单独所有人梁某以月租金500元将涉案房屋租与陈某,梁某未主动询问陈某租房用途,也未要求陈某不得在房屋内实施生猪屠宰等违法活动。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梁某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捣毁涉案场所屠宰设施,并酌情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等因素,2025年8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达州市渠县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渠县北区报恩水厂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案

2025年9月,达州市渠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巴河渠县报恩乡沙湾村水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有施工单位在该水域开展取水枢纽工程建设。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渠县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建设渠县北区报恩水厂时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10月,渠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宜宾市屏山县王某等在珍稀鱼类保护区非法捕捞案

2025年3月,宜宾市屏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热成像监控发现,半夜有人在岷江河(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国家级保护区)电鱼、网鱼,多人作案且分工明确。执法人员摸清当事人作案规律及工具藏匿点后,将线索通报屏山县公安局森警大队,两部门联合制定了抓捕方案。通过连夜蹲守,监控实时指挥,分批抓获王某等违法人员11人,查获电鱼工具3套,作案船只3艘,禁用网具8张。在当事人家中,现场发现储鱼池2个、增氧设施2套、打包机1套、渔获物240余千克,其中岩原鲤3尾。在屏山县检察院见证下,执法人员对渔获物进行清点救助后放生。屏山县公安局开展后续追溯,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对渔获物种类货值金额、生态损害、禁用渔具等进行认定,查明涉案渔获物1500余千克,涉案渔获物价值20余万元。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目前已经完成侦查工作,并移送屏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