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2日一2025年12月2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箱:hsxxhbgs@163.com
2.书面信函:邮寄至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科,地址及邮政编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918号,053000。
三、注意事项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时反馈。
联系电话:0318-2661389
附件:《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22日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适用对象范围。在我市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含省电子信息监测平台入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产业大脑、数字园区和数促中心的建设或主管单位。
(二)财政支持方式。市本级2026年设立500万元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智能工厂、产业大脑、数字园区等建设。支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本措施所涉及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配套30%。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设计、决策、产品、安全、销售、运营等各环节购买数字化软硬件产品及相关网络服务,对生产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投入资金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进衡水市“1+N+X”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构建面向行业或区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对当年入选省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规范要求,制定工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网络安全防护设备,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水平。对当年获得国家工业领域信息(数据)安全类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
(四)支持智能工厂建设。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与智能制造水平。对当年获得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国家级“人工智能”类优秀应用场景(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
(五)支持“数字领航”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加快全流程、全场景、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对当年入选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案例)、“数字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级数字化转型类标杆(案例)、“数字领航”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
(六)支持数字园区创建。加快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园区内部署和应用。对当年入选省级先进数字园区、国家高标准数字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
(七)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对当年入选省级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产业大脑”建设。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建设数据资源体系完善、数据价值释放程度高的“产业大脑”。对当年入选省级“产业大脑”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数字化转型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按照数字化转型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建立持续推进机制,促进战略规划落地、业务模式创新和组织管理变革,引导企业逐级提升数字化转型水平和企业数据管理水平,形成可持续竞争优势。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数字化转型贯标、DCMM贯标和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贯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
(十)支持数字化转型生态体系建设。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模式好、带动作用大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对当年入选省级、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鼓励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独角兽企业、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在衡水设立合资或独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为衡水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服务。
三、其他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1年,与上级和我市奖励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措施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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