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公布《荆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3月26日—4月1日
通讯地址:荆州市科学技术局 邮编:434020
联系电话:政策法规科 0716-4164667
电子邮箱: kjj4308710@163.com
附件:《荆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26日
荆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荆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科学决策效能,根据《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鄂科技规〔2023〕20号)、《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是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的专项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聚焦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借力借智高水平研究团队,产出高质量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目标,为荆州打造全省最具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协同区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支持方向编制发布、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管理强化需求导向选题机制、问题导向研究机制、实效导向评价机制,完善竞争性和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资助机制。软科学项目分为重点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点项目包括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需求,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政府研究机构凝练的,或市科技局会同市创新策源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动设计的重要领域研究项目,以及经公开征集、遴选对决策具有较大支撑作用的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创新策源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或项目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自主提出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从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列支,经费使用按照《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组织方式包括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等,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竞争立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方式。申报单位为荆州市中心城区内企事业单位或联合申报。
定向委托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经专家论证研究方案后开展研究的项目立项方式。定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可不受地域限制。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具体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资金预算、结题验收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支持方向,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荆州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等。支持单位联合申报。不受理以公民个人名义申报的软科学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其他同等职务、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未验收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软科学项目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支持方向、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用性、创新性及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一般项目同一选题,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确因工作需要,经评审论证后,可选择2家单位开展平行研究。
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书面反映,并提供事实依据及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6个月,重点项目实施周期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进行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延期、结题验收未通过或项目终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归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研究成果在向有关单位呈送或者公开发表时,须报市科技局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荆州市软科学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成果中涉及保密事项、保密数据等信息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有权将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使用,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项目负责人向有关单位呈送或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应提前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荆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当年度市软科学项目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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