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推动就业见习工 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 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石政发〔2018]22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坚持见习人员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 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 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见习人员的积极 性,促进其就业。
第三条 见习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地要结合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
筹规划见习单位的设立与调整。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完善政策,协调指导落实就业见习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审核认定、监督管理;
(四)复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的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 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 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
(二)受理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组织就业见习报名和岗位对接;
(四)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服务,汇总统计本
行政区域见习相关数据,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见习工作情况;
(七)受理、审核见习单位补贴申报,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
审核报告;
(八)妥善保存见习单位提交的见习纸质台账资料;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有关工作。 第七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
(二)制定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 负责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定期上报见习情况,落实各项见习 措施;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 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要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 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 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 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建立见习工作档案,并于每年见习结束后10日内向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见习纸质台账资料。
第二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承担见习任务。
(一)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 行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及适宜接受见习人员就 业见习的用人单位,优先考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见习岗位设置合理,便于监管,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 技术含量较高的见习岗位,年度见习岗位数不少于10个;
(三)须承诺见习期满,对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在本人自 愿的前提下,予以留用。
─5─
(四)见习计划制定合理,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完善,具备 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能有效开展见习工作;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就业见习工作相关规定,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九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见习单位的认定采取集中审核
方式进行,根据实际申报单位数量的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一)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包含单位规模、人 力资源状况、规章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 备、福利待遇等情况)、《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承担就业 见习任务承诺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 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的见习岗位、师资 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 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 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考评组,对 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请承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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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 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见习任务。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见习单位规章 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 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 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不得在见习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押金等 条款,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形式向见习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 训费等各种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见习任务: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三)发生见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见习工作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的监管与指导的。
第三章 见习人员对象与期限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的对象。
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 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 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 回内地人员)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
学校)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 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 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每个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见习单位 不得接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仍然有效的人员参加 见习。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 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见习岗位数 量,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超过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 且所提供岗位须为见习单位本单位岗位,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 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从事见习。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要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做 好见习管理和相应纸质台账,并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做好其他见习相关工作。见习纸质台帐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就 业见习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规定、见习人员名册、留 用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支付凭证(包括 发放清单及通过金融机构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贴的银行支付凭 证)、考勤记录、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岗位征集。就业见习岗位每年征集一次,由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公开发布信息进行征集。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意愿且符 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经认定的见习 单位可承担就业见习任务12个月。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 公布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 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 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三)见习报名。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根据公告信息自愿报 名,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 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电子副本打印件(有纸质《就 业创业证》的可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还需提 交《毕业证》和《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岗位对接。在尊重见习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可每季度组织岗位对接,帮助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进行 双向选择。
(五)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应签 订就业见习协议(内容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 习计划安排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 位于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 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就业见习单位,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单
位于5日内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减。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单位可提前与见习人员解除见习
协议:
(一)见习人员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就业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单位于每月末5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 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计见
习人员增减情况。
第二十条 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单位应根据人员在见习期 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岗位技能掌握、见习成效等情况,及
时给予考评鉴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当地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每半年汇总统计一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就业见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接收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 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
— 10 —
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 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管理办法。 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按季向管理 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贴资金,并附以下材料: 《就 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一)》、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 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 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 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对见习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日常监督 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 表》,连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门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
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应于完成当年见习任务满 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管理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提高部 分见习补贴资金,并附以下材料: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二)》、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见习期满后留用人员名册、劳 动合同复印件、为留用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留用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日常监
- 11 -
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 总表》,连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门审 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
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本见习单位留用的, 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监 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用 人单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开展就 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对就业见习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直管县可按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 制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2─
附件: 1.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2.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
3.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4.就业见习申请表
5.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
6.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一)
7.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二)
8.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
附件1
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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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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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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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及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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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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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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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见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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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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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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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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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位情祝 |
申请见习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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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留用比例 |
100% |
申请见习岗位 |
见习人数 |
见习人员条件 (学历、专业) |
见习人员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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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岗位情况 |
见习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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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比例 |
1o0% |
见习岗位 |
见习人数 |
见习人员条件 (学历、专业) |
见习人员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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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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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注: 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承担石家庄市就业见习任务,向我市离校2年内 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个见习岗位。我
单位承诺,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
外伤害医疗责任险),提供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
并按月足额发放。见习期满,对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在本人自 愿的前提下,予以留用,并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 同,缴纳社会保险。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见习单位:
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见习岗位: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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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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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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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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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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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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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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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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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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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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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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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期满 自 我 鉴定 |
见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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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人员 指导 老师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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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单位 考核 鉴定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就业见习申请表
(申请就业见习人员填写)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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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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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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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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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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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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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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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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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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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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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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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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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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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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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见习单位 |
见习岗位 |
是否服从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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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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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5
见习单位名称(盖章)
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
年 月 日
项 目 |
上月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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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完成见习人数 |
自 辞 |
期末实有见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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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见习 人数 |
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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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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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人数 |
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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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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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表于每月末5日内上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9=1+2-4-8,4=5+7.
3.指标4“本期完成见习人数": 是指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期完成就业见习的人数;以及见习期虽未满,但提前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 数。(见习期内,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等提前结束见习的人员数不算在内)
4.指标7“其他方式就业人数": 是指见习期满后除被见习单位留用外,通过见习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个人自主择业等方 式实现就业的。
附件6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一)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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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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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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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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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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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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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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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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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数 |
人 |
高校毕业生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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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毕业生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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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岁失业青年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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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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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总月数 |
个 月 |
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
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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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补贴标准 |
元/人·月 |
见习补贴金额 |
千元 |
|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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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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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注: 见习单位每季度申请见习补贴时填写。
附件7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二)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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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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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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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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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见习人数 |
人 |
高校毕业生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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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毕业生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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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岁失业青年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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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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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人数 |
人 |
高校毕业生 |
人 |
|||||
中职学校毕业生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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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岁失业青年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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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率 |
|
见习 总月数 |
个 月 |
见习基本 生活补助标准 |
元/人月 |
|||
提高部分 见习补贴标准 |
元/人·月 |
提高部分见习补贴补贴金额 |
千元 |
|||||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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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 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申请提高部分见习补贴资金时填写。
附件8
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
序号 |
见习单位名称 |
见习人数 |
就业见习补助 标准(元/人。月) |
就业见习 补助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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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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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推动就业见习工 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 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石政发〔2018]22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坚持见习人员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 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 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见习人员的积极 性,促进其就业。
第三条 见习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地要结合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
筹规划见习单位的设立与调整。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完善政策,协调指导落实就业见习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审核认定、监督管理;
(四)复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的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 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 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
(二)受理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组织就业见习报名和岗位对接;
(四)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服务,汇总统计本
行政区域见习相关数据,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见习工作情况;
(七)受理、审核见习单位补贴申报,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
审核报告;
(八)妥善保存见习单位提交的见习纸质台账资料;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有关工作。 第七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
(二)制定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 负责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定期上报见习情况,落实各项见习 措施;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 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要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 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 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 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建立见习工作档案,并于每年见习结束后10日内向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见习纸质台账资料。
第二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承担见习任务。
(一)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 行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及适宜接受见习人员就 业见习的用人单位,优先考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见习岗位设置合理,便于监管,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 技术含量较高的见习岗位,年度见习岗位数不少于10个;
(三)须承诺见习期满,对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在本人自 愿的前提下,予以留用。
─5─
(四)见习计划制定合理,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完善,具备 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能有效开展见习工作;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就业见习工作相关规定,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九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见习单位的认定采取集中审核
方式进行,根据实际申报单位数量的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一)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包含单位规模、人 力资源状况、规章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 备、福利待遇等情况)、《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承担就业 见习任务承诺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 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的见习岗位、师资 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 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 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考评组,对 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请承担见习
──6─
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 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见习任务。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见习单位规章 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 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 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不得在见习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押金等 条款,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形式向见习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 训费等各种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见习任务: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三)发生见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见习工作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的监管与指导的。
第三章 见习人员对象与期限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的对象。
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 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 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 回内地人员)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
学校)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 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 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每个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见习单位 不得接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仍然有效的人员参加 见习。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 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见习岗位数 量,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超过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 且所提供岗位须为见习单位本单位岗位,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 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从事见习。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要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做 好见习管理和相应纸质台账,并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做好其他见习相关工作。见习纸质台帐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就 业见习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规定、见习人员名册、留 用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支付凭证(包括 发放清单及通过金融机构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贴的银行支付凭 证)、考勤记录、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岗位征集。就业见习岗位每年征集一次,由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公开发布信息进行征集。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意愿且符 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经认定的见习 单位可承担就业见习任务12个月。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 公布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 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 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三)见习报名。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根据公告信息自愿报 名,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 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电子副本打印件(有纸质《就 业创业证》的可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还需提 交《毕业证》和《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岗位对接。在尊重见习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可每季度组织岗位对接,帮助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进行 双向选择。
(五)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应签 订就业见习协议(内容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 习计划安排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 位于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 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就业见习单位,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单
位于5日内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减。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单位可提前与见习人员解除见习
协议:
(一)见习人员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就业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单位于每月末5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 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计见
习人员增减情况。
第二十条 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单位应根据人员在见习期 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岗位技能掌握、见习成效等情况,及
时给予考评鉴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当地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每半年汇总统计一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就业见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接收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 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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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 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管理办法。 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按季向管理 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贴资金,并附以下材料: 《就 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一)》、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 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 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 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对见习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日常监督 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 表》,连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门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
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应于完成当年见习任务满 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管理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提高部 分见习补贴资金,并附以下材料: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二)》、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见习期满后留用人员名册、劳 动合同复印件、为留用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留用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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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 总表》,连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门审 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
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本见习单位留用的, 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监 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用 人单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开展就 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对就业见习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直管县可按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 制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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