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2-06-28 16:45:0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下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家发改委《"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X发改经贸[2022  78号)、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助力全面推 进乡村振兴的方案》(冀政字【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供销社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省供销社提出的资金 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并下达 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供销社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竣工验收,督导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包括农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体系、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体系、 粮油果蔬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体系等;

(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土地托管、代耕 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农村产权交 易服务、种业发展等;

(三)数字供销,包括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运维等;

(四)流通体系建设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  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申报流程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两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供销社,按照 省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含省财政直管县) 的项目申报,并进行项目初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 向和重点审核后,报省供销社。省供销社直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供销社审核。省供销社组织专家对全省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方 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 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供销部门对申报流程的合规 性、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核算专项资金,确保资 金使用合法合规;严格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归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省供销社负责省属企业项目的竣工验收,市级供销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和工作建议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供销社要科学设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省供销社应建立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 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促进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供销社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 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并将评价结果报送  省财政厅,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供销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 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省供销社对全省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虚报、骗取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