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十百千”教育人才引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2-09-28 14:51:2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十百千”教育人才引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十百千”教育人才引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十百千”教育人才引育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发展的重要论述,促进落实顺义教育“五优”发展战略,满足顺义实施基础教育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8〕3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顺义区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等文件,结合《顺义区“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方案》及顺义区教师队伍实际情况,计划到2025年,新引进名校长不少于3名,教育领军人才不少于30名,硕博研究生不少于300名,通过引进教育人才,培养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不少于1000名,即“十百千”教育人才引育计划。为落实此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育教育人才的目标是精准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急需教育人才,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推进顺义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十百千”教育人才引育工作由区教委牵头,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协作实施。区教委统筹协调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落实教育人才引进政策和办理手续;区委编办负责保障引进教育人才编制及落实相关引进政策;区财政局负责为教育人才引进提供相关资金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引进教育人才薪酬待遇、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及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引进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教育人才引进方式分为编制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

  编制引进教育人才,纳入顺义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可办理落户,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其中试用期原则为6个月。

  柔性引进教育人才,不纳入顺义区编制管理,不办理落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高于5年,其中试用期时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柔性引进教育人才,与聘用单位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第五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

  (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编制引进教育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柔性引进教育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引进教育人才: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开除公职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四)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五)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或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得引进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教育人才认定条件如下:

  (一)名校长。省(市)特级校长;教育部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有3年及以上校长任职经历的;在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有3年及以上校长任职经历的;在省(市)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有5年及以上校长任职经历的;在地市知名学校有5年及以上校长任职经历的。其中非京籍名校长需具有高级职称,在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

  (二)教育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特等奖获得者或课题主持人;公立大学教授(含副教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国家人才工程教学名师;国家级金牌教练;省(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省(市)级以上实验室主持人、主要参与者,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教育教学相关论文。其中非京籍教育领军人才需具有高级职称,在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

  (三)硕博研究生。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硕博研究生;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具备相关教育教学能力的普通高校硕博研究生;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硕博研究生。其中非京籍硕博研究生需符合北京市引进毕业生条件。

  第八条  引进教育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按最高级别引进。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其他荣誉,经认定与上述教育人才层次相当的教育人才,也可列入引进范围。

  第九条  符合顺义区“梧桐工程”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教育引进人才,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申报。符合“梧桐工程”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教育引进人才享受“梧桐工程”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待遇。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十条  编制引进的教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北京市落户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二)薪酬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发放。

  (三)在符合我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件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顺义区教育系统人才公租房。

  (四)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要求进行职称评定申报,根据相关政策参与职称评定工作。

  (五)根据引进教育人才的类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安家费以认定时教育人才的类别为标准。名校长不超过200万元;教育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安家费在三年内分批次发放。首年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50%,第2年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30%,第3年发放剩余金额。

  (六)对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引进教育人才,区教委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配偶落户手续。

  (七)对于引进教育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按免试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其进入学校就读。

  (八)作出突出贡献的,视贡献成果发放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教育人才享受本办法第十条中的(三)(五)(七)(八)中的相关待遇,薪酬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别人员发放。

  第四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区教委根据区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以及用人单位实际需求设定每年度引进教育人才的数量及具体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引进教育人才采取公开招聘为主的形式引进。区教委会同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对候选教育人才开展前期考察,并负责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对候选教育人才进行资格审核,开展笔试、面试等形式的专业考试。通过资格复审及考察的人员确定为引进教育人才初步人选。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教育人才按照工作岗位需求,区教委对候选人进行前期考察,考察通过的人员确定为引进教育人才初步人选。

  第十五条  区教委按照相关会议程序审议后确定引进教育人才,按程序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办理入职、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积极拓宽教育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利用北京市、顺义区的教育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对特别优秀、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区教委按照相关会议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培育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教育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实行引进教育人才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引进教育人才的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教学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人才培养、履职情况等内容,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区教委备案。考核合格者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分层分类组建名师工作室,开发、整合教育教学资源,为引进教育人才提供专业成长的资源库和成果辐射推广平台。

  第二十条  由名校长、教育领军人才牵头组建学习研究共同体,发挥名师工作室引领学科发展方向、推动工作室成员快速成长的作用,培养市区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市区骨干教师,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顺义骨干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引进教育人才实际表现建立人才档案,区教委根据其个人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引进教育人才在试用期及合同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经用人单位申请、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暂停其职责或解除合同。

  (一)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

  (三)表现与引进要求严重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入职资格的。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待遇保障,租住公租房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腾退。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以及引进教育人才服务期不满5年调离顺义区或辞职的,需退回全部安家费、培训费等有关资助和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