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 (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中 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一条第二 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办法》第二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 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 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 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 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5%、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
进行综合平衡”。
三、 将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中的“因素3:政策因 素(权重30%)”,修改为“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35%)”;将“绩 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修改为“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5%)”; 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政策因素“党中央国 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 任务、受灾因素等”,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
策任务、受灾因素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多村源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