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
《石家庄高新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22年7月18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高新区
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加速总部企业聚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非征地类总部企业入驻
符合《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的企业(机构),通过市人民政府专门机构认定和奖励审核的,按照市级政策规定兑现奖励。
二、鼓励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
(一)上年度缴税2亿元以上的企业(机构),取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过30万元。
(二)上年度缴税1亿元—2亿元(含)的企业(机构),取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过60万元。
(三)上年度缴税5000万元—1亿元(含)的企业(机构),取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过80万元。
(四)具有影响力的知名文化传媒企业(机构),取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总部大楼,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过100万元。
三、总部大楼建设要求
(一)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机构)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时限、违约处置等相关内容。
(二)总部大楼区域实行统一规划,总部大楼设计方案必须符合项目用地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和《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的要求。
(三)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机构),在竞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36个月内必须竣工投入使用,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已享受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四)总部大楼应具备办公及商贸功能,允许分割转让60%(含)以内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最小分割面积不得小于楼宇的单层面积。总部大楼不能作为住宅、公寓使用。总部大楼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未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的,在取得土地十年内不得转让。
四、奖励程序
(一)分阶段奖励
1.自竞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总额50%的奖励。
2.在竞得土地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验收后,给予专项资金50%的奖励。
(二)奖励兑现程序
企业(机构)达到上述条件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根据涉企政策兑现流程进行审核,并报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兑现。
(三)其他要求
征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机构),符合《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在已享受高新区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奖励后,不再享受《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中区级奖励部分。
五、附则
(一)享受政策奖励的企业(机构)需与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束十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迁离石家庄高新区,违约迁出的,已享受本政策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者个人承担。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市人民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