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提高预审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我中心对现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提高预审服务效能 , 充分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 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 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 管字〔2016〕92 号 )、《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 ( 国知办发办字〔2023〕25 号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 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 国知办发保字〔2023〕49 号 )、《规 范 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 国知发保字 〔2022 〕8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以下简称 “佛山保护中心 ” )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保护中心负责对佛山行政区域内建材和智 能制造装备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调 整 )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 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 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 “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 效、规范有序 ”的原则,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佛山保护中心所提供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 ,不 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经佛山保护中心备 案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代理机构是指涉及佛山保护中心专 利 申请预审服务并在佛山保护中心完成登记注册的专利代 理机构。
备案主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的,该专利代 理机构应在佛山保护中心完成登记注册。
第五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 自觉遵守各级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和佛山保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佛山保护 中心预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佛山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 、培 训 、座谈及预审服务 “ 面对面 ”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 调查。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七条 备案申请的条件:
( 一 )登记注册地在佛山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 高校 、科研院所等 ),且成立满半年;
( 二 )具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和自主研发能力,且生 产 、 经营或研发方向 与佛山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一 致;
(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稳定的知识 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 至少一件备案 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 已获得授权的有 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四 )有预审申请的实际意愿和需求;
( 五 )近两年,无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专利侵权、不 依法执行法院有关判决或行政机关有关裁决 、提供虚假文 件 、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 、委托无资质代 理等违法违规 、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 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须在预审管 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 申请表》;
( 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 三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 四 )主要在职研发人员( 至少 3 人 )及联系人近 3 个 月 的社保缴纳证明,参保人数少于 10 人的另需提交补充材 料;
( 五 )佛山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配备专人管理专利申请预审工作 , 自主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账号注册,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 工作人员,且知晓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要求,联系方式必须为 该联系人手机号码。
备案主体应妥善管理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 ,首次丢 失账号密码的 ,备案主体有关负责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 往佛山保护中心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再次丢失账号密码的, 视作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
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 更新。若主体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登记管 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表,名称变更审核通过前, 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佛山保护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注册备案信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暂停 预审服务,直至完成变更审核。
第十条 佛山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 、 专利授权率 、有效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专利运用、技术创 新能力 、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权、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等情况( 不限于上述因素 )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创 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纳 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备案成功的 主体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 方可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向佛山保护中心
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第十一条 佛山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 实施备案信息档案管理和备案名单动态管理。备案主体若出 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将被取消备案资 格。
第十二条 备案方式 、 要求和材料以佛山保护中心发布 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佛山保护中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 、重点招商引资项 目企业 、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的企事业单位 、解决 “ 卡脖子 ”技术难题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备案,对其备案申请、 预审案件予以优先处理,并对其预审请求量额度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佛山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专 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申请预审事务,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 质量。备案主体应选择诚信守法 、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 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连续 2 年未提交预审案件或 自备案 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作为第一申请人提交预审案件 ,视 为放弃备案资格,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 取消备案资格的, 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 请; 移出备案主体名单的, 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三章 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的条件:
( 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 的专利代理机构;
( 二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中处于 正常状态;
( 三 )近三年,未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 四 )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 代理非正常专利、提供虚假文件 、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 、 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 失信行为或其他不 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需 提交以下材料:
( 一 )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
( 二 )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 三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专 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 四 )佛山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 过的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佛山保护中心负责对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专利 申请预审分级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方式 、 要求和材料以佛山保护中心发 布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二十 二条 登 记代理机构 应加 强 对其分 支机构 的管 理,确保其知晓佛山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相关要 求。
第二十三条 登记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 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佛山保护中心按照相关职能部门 的要求 , 加强对备案主体 、登记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请求量实施 额度管理。提交预审案件的第一申请人应为备案主体。
第二十六条 佛山保护中心负责规范备案主体及登记代 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及代理行为 ,对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 机构采取提醒 、 暂停预审服务 、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方式 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相关案件不予通过,并予以提醒:
( 一 )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 、修改 后( 原则上只允许修改一次 )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同一案件 违反《申请文件自检表》 2 处及以上;
( 二 )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 三 )提交非 XML 格式的专利申请预审文件;
( 四 )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 改或答复文件超出预审审查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
( 五 )未在规定时间内( 以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为 准 )返回修改文件或提交证明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 六 )所提交技术方案明显抄袭现有技术;
( 七 )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 、 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 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内容;
( 八 )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 九 )违反《承诺书》 《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致性审查不予 通过,且予以提醒:
( 一 )收到佛山保护中心预审通过通知书后,未在合理 时间内( 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 日 )提交正式申请,有正当 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 二 )在佛山保护中心作出预审审查结论前,提交正式 申请;
( 三 )正式申请材料与预审通过材料不一致;
( 四 )提交非 XML 格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 五 )正式申请后未在受理通知书发文日 当 日或次 日完 成电子缴费的( 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 除外 );
( 六 )正式申请后未在受理通知书发文日 当 日或次 日 向佛山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 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误 的除外 );
( 七 )违反《承诺书》 《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进入 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 一 )在专利申请初审阶段, 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 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 申请人 、发明人或代理机构等基 本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系统原因 除外 );
( 二 )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 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 三 )提交非 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材料;
( 四 )在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或撤回 专利申请;
( 五 )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长时间( 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不办理登记手续;
( 六 )违反《承诺书》 《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 规定导致加快标记取消的情形。
第 三十条 备 案 主体或登 记代理机构存 在 以 下 情形 之 一,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 3 到 12 个月:
( 一 )一个自然年度内收到 2 次提醒;
( 二 )预审通过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交内容实质 相同的专利申请(包括同 日 申请 ),或将已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
( 三 )一个月内提交 3 件及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 合格比例大于或等于 50%( 技术领域不符的除外 );
( 四 )半年内提交 5 件及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 格比例大于或等于 50%且小于 70%( 技术领域不符的除外 );
( 五 )一年内有 1 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 利 申请( 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 )的备案主体;
( 六 )登记代理机构委托非本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 暂停服务期满后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经佛山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恢复预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 一 )提交虚假材料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 所填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生产经营 、研发能力或合作 研发证明材料等;
( 二 )半年内提交 5 件及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 格比例大于或等于 70%( 技术领域不符的除外 );
( 三 )一年内有 2 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 )的备案主 体;
( 四 )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或情节较为恶劣的 登记代理机构;
( 五 )预审阶段因涉嫌非正常不予通过的案件,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 六 )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所认定的失信行为;
( 七 )专利申请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 反《承诺书》 《申请须知》 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 利进行;
( 八 )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并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 转让超过 5 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 九 )预审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低于 2 年(含转让、 受让 );
( 十 )登记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 系统 ” 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十一 )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 件 、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 、恶意侵犯知识 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 、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 格证书挂靠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 良信用行为 与记录;
( 十二 )虚假宣传、歪曲事实,误导、扰乱预审秩序 , 干扰或不配合佛山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不 良 行为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信息核查,不配合电话 讨论、视频或现场会晤,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 十三 )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 五 )项 、 第三十条 第( 五 )项 、第三十一条第( 三 )项所涉及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经现场核查通过 后, 可恢复预审服务或重新申请备案。
第 三十 三条 预 审 案件在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快速 审查 阶 段,因疑似非正常申请等原因被暂停加快的, 申请人在接到 保护中心通知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申诉 材料,积极配合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
第三十四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 作出处理时,应告知违规事实 、依据、处理措施 、期限。备 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以 书面方式向佛山保护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经审 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 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 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佛山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 、行政管 理部门 、司法部门加强知识产权( 专利 )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预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相关线索及时移交有 关部门,有关单位可依申请调阅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 三十 六条 佛 山保 护中 心定期 开展 预 审 情 况 统 计分 析,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自发布 之 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 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