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促进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 2025-04-18 16:4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规范管理本区各类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及按全市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用于支持本区各项促就业、稳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奖补资金等各类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下达以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专款专用。

第四条  资金按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管理,接受相应监督,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就业优先。保障财政对促进本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保证资金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支持,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二)公平公正。资金注重普惠、激励相容,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初创期企业,促进公平就业创业。对优秀创业项目、创业者适度给予奖励。

(三)注重绩效。资金使用中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以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方向,以促进就业整体平稳为目标,提高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对资金预算和支出的审核、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街道、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编制资金预算,牵头加18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根据政策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精准使用资金,保证规范有效。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和安排资金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

根据《关于上海市拟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情况报告》(沪财社〔2012〕18号),资金可用于促进特定群体就业的支出,包括对认定就业困难群体市场化就业的补贴,随军随调干部家属、军人配偶、退伍士兵等特殊群体市场化就业的补贴,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支出,包括对自主创业者的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场地费补贴、开办费补贴、创业见习补贴,购买创业服务成果费用、创业园区运作费用、区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服务活动费用等。

根据《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87号)规定,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对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

资金的具体适用范围可根据国家及本市对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变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根据本区实际工作需要,经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资金也可用于新增促进就业领域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资金预算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编制,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次年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等因素,按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相关政策条款和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当年预算的,将按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资金使用的审核,由各相关部门、街道、单位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级审定并盖单位公章确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汇总上月所有申报的资金使用申请,报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意见。各部门、各街道需加强审核,有效甄别补贴对象的真实性,避免造假行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申请经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或书面征得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同意后,统一进行网上公示。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或在一周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做好资金的清算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向市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金年度决算和有关情况说明等文件材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本办法,牵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会同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区域就业工作。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对违规使用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按有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对存在骗取、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勒令退回相关资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开展第三方审计工作,加强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区财政局可会同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随机开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

资金使用情况,依法依规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