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 障局机关履行职能,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 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 年以 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 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 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等。
第四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计划财务处是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局机关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审批;
(四)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局机关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护保养和清查 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办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统计、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七条 局业务处室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 :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管和固定资产清单 管理工作,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办公室进行核对。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固 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配合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 查、登记。
(四)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报废申请。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按照《西安市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1〕454 号 ) 《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市 财发〔2011〕1036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 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条 购置国有资产,由业务处室提出需求,办公室应根 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和预 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经费开支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计划 财务处应及时进行经费和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国有资产的出入库和日常使用 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每年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应如实反映,同时应查明原因,落实 责任,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 理,确保资产的真实、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局机关人员内部岗位变动时,应及 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局机关的, 应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经费结清手续后,再办理人事等相关手 续。
第十六条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拟 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市财 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评估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 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八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办公室审核 鉴定,提出意见,按权限审批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进行。资产处置需要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 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应按照会计准则 及时核算国有资产,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应对国有资产实行绩 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做到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 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 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局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