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 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以及根据需要对某一项经费或 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 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由局党组和局长直接领导,局分管 财务副局长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依法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行使内部检查与审计监督职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局党组和局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 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局内部审计人员主要由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局机 关纪委相关人员以及局属单位财务人员组成;执行审计任务时, 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抽选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以保 障内部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 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的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工作可购买专业审计服 务。
第十二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专业审计机构选聘,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负责中选机构的工作审查、评价和审计全过 程的协调。
第十三条 购买专业审计服务,应与中选机构签定书面协议, 明确审计范围、内容、要求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审计风险。审 计实施过程中,应对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指导检查,确保审计质 量。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专家 担任审计顾问。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 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进行审计;
(三)负责审查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等全部经济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负责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做好任期及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评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六)负责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 理及绩效情况。
(七)负责审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 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装修修缮工程、设施设备 采购等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业务学习和内 部审计工作研究。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协调配合局机关纪委等开展各类审查工作。
(十)完成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经费、资产、专项资金、内部控制 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每3年轮审一遍。局机关 和局属单位专项审计调查,视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程序是指确定审计项目到出具审计报告 的全过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局计划财务处根据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局 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如有调整或修改,需再次履行报批手续。
(二)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根据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 成员不得少于3人。
(三)制定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履行审计承诺。
审计组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局计划财务处审核,报 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明确相关事项。
履行审计承诺。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单位应按 照要求;书面作出审计承诺,签字且盖章后送交审计组。审计承 诺书作为审计证据列入审计工作底稿。
(四)实施审计活动,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经被审计单位或证明材料提供人签 名与盖章。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委托专业审计机 构开展的审计项目,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对审计取证记录、审计调查记录、财务资料调用凭据、 审计查账记录等作准确记录。
(六)形成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根据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或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报局计划财务处,并提交审计报 告初稿。
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 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起10日内,
将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经局计划 财务处审核,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签后,提交局党组会研 究。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须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 报告同时送达领导干部本人。
(七)内审机构在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并向局领导提交后 续审计报告。
(八)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审计报告、审 计决定,均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九条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局党组统 一部署,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机关纪委共同组建工作组实施。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按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对象应提交领导任期履行职责述职报告。送 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召开审计进场见面会,并对被审计对象进行 民主测评。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是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真实记录,是查阅调查相关经济活动、经济决策和单位主 要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要文书证明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 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 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 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 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 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 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条 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