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共西安市 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财政专项支出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 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 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实施效果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局管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为 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责任主体,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预算管 理的项目经费、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等财政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实施原则。将部门(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 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将预算编制、支出、 结果等过程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以绩效为核 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 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将花钱和办事相统一,从数量、质量、时效、 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实施效果,强化责任和效率意识, 硬化预算约束。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 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 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结果应用原则。注重预算绩效结果反馈与应用,根据 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资金 配置,建立绩效结果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
(六)信息公开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预 算绩效信息的逐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管 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包括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安排、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向局领导、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处预算绩效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局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绩 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局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局属事业单 位项目经费和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汇总编报部门预算整体绩效 目标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评审。
(三)对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评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 题和整改措施及时上报,同时反馈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 室和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四)制定局系统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委托第三方组织 开展重大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做好预 算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六)按要求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局管各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项目经费绩效目标和整体绩效目标;
(二)跟踪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并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 改措施及时反馈局计划财务处。
(三)开展项目经费和单位整体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做 好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预算 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局各处室预算绩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分项计划(工程)和项目经费预算 及绩效目标,配合计划财务处开展分项计划和项目经费绩效目标 评审工作;指导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跟踪督促分项计划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并 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反馈计划财务处。
(三)配合计划财务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 实整改措施,加强预算绩效日常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并将运行中存 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反馈市科技局主管处室。
(三)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加强项目绩效日常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 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 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 的原则进行,计划财务处负责局系统整体绩效目标和各专项资金 整体绩效目标编制,局管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经费和整体 绩效目标编制,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分管计划(工程)和项目经费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二条 在编制绩效目标时,局计划财务处根据工作实际 情况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 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估。对绩效目标审核评估一般项目采取定性 方式,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 依据,对绩效目标不明确、绩效指标不完整、绩效标准不合理的 等审核结果为差的,或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 资金;对审核结果为优的,优先重点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各事业单位需编制项目经 费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报局计划财务处审核后,随“一上”预 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一上”预算控制数后,各事业单 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项目经费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随“二上”预算上报局计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工作职
责分工,分别编报各自负责的专项资金分项计划(工程)预算、 绩效目标及科技计划指南;经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评估审核后, 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经 研究审批后,随“一上”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一上”预算控制数后,计划财务处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控制数,下达各 处室分项计划预算控制数,各处室根据下达的控制数调整预算绩 效目标,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汇总,经研究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预算及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由计划财务 处分别下达各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 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指南发布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指南要 求编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后,项目合同中应包含项目 主要绩效目标,做为项目执行和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或新设立科技计划类别,应开 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 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 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业领 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 评 审 。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 由各事业单位、各处室、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理由及内容, 按程序审批后执行;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一并调整绩效 目 标 。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 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即项目预期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即项目实施后期望的 效果水平,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 的指标。
(四)其他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西安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任务与目标,省考、市考指标;
(二)部门(处室)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专项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四)中期和年度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五)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立项文件;
(六)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 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 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 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 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 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一般包括:
(一)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 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 特 性 。
(二)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 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 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 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 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四章 绩效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后,各事业单位、各处室应定期 了解和掌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 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反馈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主管处室反馈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设立的计划类别和重大 科技计划项目,可委托第三方,适时开展期中绩效评估,了解项 目执行进度,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二十六条 当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各事业单 位、各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反馈报告,按程序纠正和调整, 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必要时通过预算调整程序取消或调减预算 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不再 实施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 一般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计 划财务处报送绩效目标调整报告,按规定程序履行绩效目标调整 手 续 。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年度绩效评价任务,结 合项目执行情况,拟制年度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计划,经批准后 委托第三方实施。根据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绩效评价;对于后补助等不需验收的项 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可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 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 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落实程度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主要方法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定量优先、简 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绩效评价。主要方法包括: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 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或单位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 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 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 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价、公众问卷及抽样调 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 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 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 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管理 指标两部分;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包括技术(产出)指标、经济指 标和其他指标完成情况,管理指标包括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情 况。对不同类别的科技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类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包括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在 内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 标和评价方法,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报送项目绩效评 价材料。
(三)评价工作组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基础数据 核实工作;
(四)评价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将评价工 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类
单一项目根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
含85分)、合格(70-85分,含70分)、基本合格(60-70分, 含60分)、结题(60分以下)、不合格五个级别。
科技计划类别根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按照《西安市市级财 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 分以上,含90分)、良(80-89分,含80分)、 一般(70-79 分,含70分)、差(69分以下)四个级别。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单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科技信用及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以后项目安排时可给予优先安排 和重点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在以后项目安排时可给 予安排和支持;绩效评价结果为结题的,在以后项目安排时限制安排和支 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科技 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 中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科技计划类别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局各处室专项资金 年度分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年度分项预算安排时可给予优先安 排和重点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在年度分项预算安排时可给予安排和 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在年度分项预算安排时限制支持, 按10%-20%比例扣减安排;
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在年度分项预算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如因工作需要仍需安排的,应制定整改方案,经局批准后,按不 超过50%的比例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 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事业单位、 各处室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为预算绩效工作第一责任人,将预 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逐步建立绩效奖惩 问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局管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 专家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