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文件 / 2025-09-25 17:29:49

西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统筹科技资 源改革,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 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科 技创新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 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西安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西安市科技管 理工作,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各类专家为西安科技创 新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 共享的原则建设运行。

第四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委托专家 开展评审咨询活动,专家在评审咨询活动中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作 为科技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评审咨询活动主要是指市科技局 邀请专家参与科技规划、政策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其它科 技评审、人才评价、技术鉴定等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初评、评审环节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选取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 执 行 。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负责 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 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意见建议。

(二)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动 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备行业内广泛认 可的业务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本人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相关咨询活动,接受市科技局 的监督管理。

(六)无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专家库由以下四类专家组成: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 士学位,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学术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 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 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知名经济专家、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 大研究创新平台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产业发展现状的科 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综合 科技园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全省或全市性行业协会 学会、产业联盟、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 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 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

(四)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 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 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

第九条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不定期发布征集专家通知,凡符 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提出申请。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专家 申请→ 资格审查→ 审定→公示→入库”操作方式,申请入库流程 如下 :

(一)登录西安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平台,完善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批。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申请。

(二)审批通过后,生成专家信息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后,将盖章的纸质材料扫描上传至专家库系统。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及时进行审定,被推荐 专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进入专家库,颁发聘任电子证书。 市科技局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 准 。

第十条  通过与省内外科技部门、高校院所企业机构等单位 资源共享方式,吸纳省内外各类专家资源充实专家库。

第十一条  通过定向邀请的方式,特别是面向北京、上海、 深圳、广州、等科技产业发达城市,将行业知名专家,产业领域 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产业类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包括:

(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 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二)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登录 网上系统更新信息。

(三)专家对本人信息予以确认或更新后,应当经所在单位 审核,并将审核盖章的纸质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专家库系统。

(四)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 将被冻结,并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 录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五)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每位专家每年参与项目评审不 超过8次。

第三章  专家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科技及政策评审咨询活动,发表 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约束。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与评审咨询活动可以 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询 活 动 。

(四)自愿加入或退出专家库。

(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义务

(一)在市科技局组织下参加各类科技评审咨询活动。

(二)在参加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 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评审咨询活动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活 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五)遵守市科技局评审活动纪律。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库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一)凡涉及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咨询活动所需专家,原 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复杂、保密需要、专 业要求高或涉及支持经费数额较大等因素,市科技局可采取定向 邀请等其他方式组织。

(二)选取专家与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  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专家使用单位提交需  要求计划,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候选专家。

(四)同行评议原则。专家组中的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选 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评审要求相 符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有活跃在生 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五)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时,向 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市科技局抽取专家交予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 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专家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 2 4 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 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 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 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同一单位。其中,设立学院 的高等院校,担任学校机关行政职务的专家,回避范围为本校所 有项目;各学院专家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同一个学院的,回 避范围为本学院所有项目。

(六)同期申报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科技计划专题。

(七)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理由,如:专家对项目申 报单位、被评审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认识 偏 见 。

(八)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考察活动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展前, 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考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考察资料,泄露评审 考察信息。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规 定。市科技局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专家的评审活动 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 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 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 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技诚信异 常名录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加评审考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 体进展。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审意见严重偏 离评审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 评审。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 知相关部门。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

(七)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八)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科技 局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将其纳入诚信记录, 不得重新申报市科技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被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四)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名单。

(六)被系统抽中,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评审咨询活动 。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出现以上相关情形,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因以上情形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市科技局按程序将其 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 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