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对已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资产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职务科技成果不适用本办法,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执行科研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资产单列管理】本办法所称资产单列管理,是指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内,对科研单位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赋权定义】本办法所称赋权,是指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相关规定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团队)” ) 部分所有权或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
自科研单位与完成人(团队)签署赋权协议之日起,视为职务科技成果已赋权。
第六条【基本原则】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的原则,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责任】省财政厅是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单列管理模块(以下简称“资产单列管理模块”)的开发与完善;
(三)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反映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成效;
(四)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主管部门责任】科研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科研单位规范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科研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科研单位自主决定开展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科研单位报送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汇总。
第九条【科研单位责任】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建立单位内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实施细则,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控制机制等;
(二)依规审批完成人(团队)提出的赋权申请并进行公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赋权模式、收益分配、权利义务等事项,选择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本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
(三)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条【具体经办机构责任】科研单位指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内设机构承担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规做好职务科技成果的审核筛查、权属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和资产单列管理台账,做好职务科技成果的账卡管理、信息登记等工作;
(三)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登记范围】科研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无形资产——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信息卡” 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赋权。
选择“ 已赋权” 的“无形资产——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信息卡”,将自动提取至资产单列管理模块,纳入资产单列管理范围,科研单位应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卡片信息】“无形资产——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信息卡”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完成人(团队)、取得日期等;
(二)财务信息:资产原值、折旧日期等;
(三)赋权信息:是否赋权、赋权日期、赋权模式、科研单位持有所有权比例、赋予完成人(团队)所有权比例、赋予使用权期限等;
(四)转化信息: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次数、转化收益、形成股权等信息。
财务信息中资产原值是指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入账的金额,无法确定成本的,也可为名义金额。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后续通过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方式能确定价值的,应及时调整账面价值。
第四章 转化管理
第十三条【转化方式】科研单位和完成人(团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一)转让;
(二)许可;
(三)作价投资;
(四)其他。
第十四条【审批备案】科研单位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有权自主决定转化方式,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科研单位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
第十六条【创新转化】鼓励科研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十七条【转化情况】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单位应在资产单列管理模块中,逐次登记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情况。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收益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转让、许可收益,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收益及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收益归属】科研单位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收益使用】科研单位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依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六章 年度报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科研单位应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4 月30 日前报送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数量及赋权等有关情况;
(二)科研单位及完成人(团队)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情况;
(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益及分配情况;
(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包容监管】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国有资产审计、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减值及破产清算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
第二十四条【成果跟踪】科研单位应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跟踪机制,全面掌握已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负面清单】鼓励科研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资产单列管理后不会产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十六条【尽职免责】鼓励科研单位建立本单位尽职免责规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流程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且不违背科学伦理和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管理失误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试行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三年。此前各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依据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政策调整的,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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