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商产〔2025〕113号
各市商务局:
现将《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适应国际经贸形势变化,推动产贸融合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向型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产业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创新驱动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在推动贸易创新发展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本办法评选的集聚区分为机电高新类和其他特色产业类。其中,机电高新类是指集聚区出口的主要商品属于海关统计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其他特色产业类是指集聚区出口的主要商品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方向,以及各地已形成集聚效应的农产品、纺织服装、建材家具等特色外向型产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集聚区申报主体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集聚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完善,产业集聚优势明显,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产业集群、园区等载体,申报的产业方向应为与载体类别相符,并且外向型较为突出的一个或若干个关联产业。
(二)上一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企业不少于10家,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及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总体出口额同比正增长,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区内企业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境内外注册商标,建立海外营销服务网络。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促进外向型产业集群发展方面已出台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集聚区,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总分100分。
(一)贸易规模(50分)
1.机电高新类:
(1)汽车及零部件产品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或出口增幅高于全省出口增幅和全省同类产品出口增幅的,另加10分。
(2)其他机电产品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5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或出口增幅高于全省出口增幅和全省同类产品出口增幅的,另加10分。
(3)高新技术产品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或出口增幅高于全省出口增幅和全省同类产品出口增幅的,另加10分。
2.其他特色产业类
(1)符合新兴产业(新材料、低空经济和商业航天、机器人、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和未来产业(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的,上一年度产品出口额占全省相应产品出口比重超过20%,即获50分。
(2)农产品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50分;纺织服装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50分;其他产业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50分。
(二)发展支撑(20分)
1.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出台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外贸发展政策,每1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可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海外营销、国际产品认证、碳足迹服务、报关通关、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服务,每1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三)发展潜力及动能(30分)
1.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绿色工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安徽出口品牌”企业等优质企业,每家企业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区内与申报产业相关的园区、企业等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区外保税维修项目试点等外贸新业态,每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上一年度正式发布标准中,区内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标准分别得3分、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七条 认定集聚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程序。省商务厅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准,对综合得分达到60分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集聚区由省商务厅予以正式认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所在市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的报告。
2.申报基本信息,包括申报主体、产业方向、特色产品名称及海关编码(突出一个或若干个重点产品)、产业集群认定文件、年产值、对外贸易、税收、利润率、企业盈亏比例等,有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情况。
3.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支持政策、配套措施等,在支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方面的成效(提供政策文件复印件)。
4.外向型产业发展环境情况,包括相关基础设施、贸易便利化举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
5.区内企业名单,龙头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年产值、贸易规模、技术创新、海外营销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合规经营等情况。
6.区内优质企业、外贸新业态、企业参与行业及国际标准制修订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原“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统一更名为“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集聚区培育、认定、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集聚区培育和建设,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政策措施等。获认定集聚区要在客观、准确、真实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总结和谋划,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 对认定的集聚区,由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达到60分为合格,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集聚区取消称号。对评估合格的集聚区,上一年度出口正增长,并且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达35%或增幅超过10%(含)的,评估为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集聚区。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集聚区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经评估为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集聚区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上述两项不重复支持),用于区内外贸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原《安徽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机电高新类、农轻纺类)认定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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