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印发《邯郸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6-04-28 10:10:48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科技局

2026年4月14日




邯郸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河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冀科高规〔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合体,是指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以市场机制为牵引,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共同遵守的契约为保障,组建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组织,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整合各方面创新力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创新联合体政策制定、组织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组建紧密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及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应为行业领军或龙头企业,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或创新积分制评价中排名靠前,建有创新平台或机构。

(三)拥有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四)与领域内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知名专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员单位可为具备创新能力的任何类型市场主体,鼓励京津地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我市创新联合体建设。

(二)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8家,其中企业成员不少于3家,高校或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

(三)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属产业链内企业,与其他成员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品供应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

(四)高校、科研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的,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五)鼓励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对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提供专业支撑的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机构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作为市级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

第七条 组建程序:

(一)组建发起。市级创新联合体的组建一般由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发起并确定成员单位。

(二)材料申报。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编制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拟定市级创新联合体章程和合作协议,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根据章程内容制定市级创新联合体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相关材料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推荐。市级创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所在辖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邯郸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申报书》《邯郸市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等)进行审核推荐。

(四)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根据论证结果,按程序拟定市级创新联合体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理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二)设立技术带头人,由牵头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本领域高层次专家担任,负责技术路线确定和科研管理。

(三)设立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利益分配、经费使用、成员加入与退出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主要任务包括:

(一)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高水平科技成果,组织成员单位之间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开展产品应用验证。推动上游企业产品在下游企业进行应用验证,提升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

(四)共同培育壮大市场规模。推动市级创新联合体内骨干企业通过科技成果外溢等培育和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带动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扩容,做大产业市场规模。

(五)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不断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区域优势产业向更大规模、更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市级创新联合体给予以下支持:

(一)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

(四)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新联合体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创新联合体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内部制度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如有成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三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要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建设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市科技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其他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取消其成员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