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农产〔2019〕2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结合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了《滁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商务局
滁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2019〕23号),现制定以下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强化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的六类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及以上,企业应与小农户有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详细申报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测同):
1.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15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带动本地原料生产、销售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
3.《滁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4.工商营业执照。
5.相关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比重、净资产报酬率的数据。
6.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7.经相关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8.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涉税情况证明。
9.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市场监管等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说明。
10.其他能够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
以上申报材料除工商营业执照、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相关申报资料提供纸质版1套,同时提供电子扫描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1.企业自主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等其他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2.县级审核。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必要时开展现场考查,提出推荐意见。
3.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要求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等其他市属企业须经属地管委会主管机构同意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初步审核。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审验,提出审核意见。
2.部门会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请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3.公示报审。拟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4.正式认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龙头企业按照要求报送企业监测材料,材料要求同申报材料。
3.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等园区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监测。
4.市级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估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及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滁农产办〔2006〕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类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类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4.观光休闲农业类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交易)额或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类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
6.农业生产性服务类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
企业申报上一年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申报时有效的同期一年期LPR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等。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出具发贷银行出具的修复证明。
六、企业带动能力
鼓励企业在我市建设生产基地或建立订单收购机制或建立企业用工机制,开展农业服务等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用工、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
七、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环保要求,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