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滁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滁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效益,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验收对象为享受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项目。
二、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向项目属地(八个县市区和市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验收,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不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其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
三、验收条件
验收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并确保项目工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四、验收内容
(一)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绩效申报表等批准文件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五、验收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工程监理、投资构成、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
(三)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不需要监测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资金管理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变更等。
六、验收方式及结果应用
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成立验收组,成员和人数自定。验收组负责听取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等工作汇报,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审阅项目档案、财务决算及其它相关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结论,并及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
七、其他要求
(一)严格验收审查。验收组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二)严格廉洁自律。参与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要严格落实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八项规定,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公平、客观、有效。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滁环函(202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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