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科成果秘〔2026〕112号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8日一月又一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行分级管理,包括顶尖孵化器和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省科技厅统筹顶尖孵化器和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认定申请的审核推荐、绩效评价组织等工作。顶尖孵化器认定参照《顶尖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5〕1号),绩效评价参照《顶尖孵化器管理及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成果〔2026〕3号)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等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具有技术经理人、孵化从业人员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8%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皖北地区(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明光市、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申请孵化器,在孵企业数和毕业企业数可按比例降低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相关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材料,并对提交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地市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实地抽查,经会议研究且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厅局级及以上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企业孵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撤销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 厅局级及以上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报告,地市主管部门核实后,符合本办法认定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原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转型升级,积极申报孵化器。鼓励孵化器对标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标准体系,实现孵化能级的阶梯式进阶,助力构建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新兴产业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多样化形式集中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牵头制定政策和标准,健全政策保障和标准体系,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鼓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建立孵化器奖励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对孵化器在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孵化成效等方面给予孵化器资金奖补。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未来产业科技园等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赋权改革单位赋权团队、赋权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皖科区秘〔2022〕354号)同时废止,原安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仍未认定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不再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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