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襄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襄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商务局 襄阳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李静,电话:18872556268;市财政局 李歆阳;电话:18164125678)
襄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襄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襄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襄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门用于支持襄阳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采取“公开、可溯、问效”的方式进行管理,将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支持方式为以奖代补和定额奖励方式。其中,“以奖代补”是指根据项目有效投资额按比例给予补贴;“定额奖励”是指项目达到支持条件给予定额资金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管理,配合市商务局开展绩效管理。
(四)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商务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初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五)项目单位负责按期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跟踪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文旅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支持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服务“一老一小”消费场景。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支持下列方向: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三)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装修。不得用于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四)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不支持本市市辖区(不含中心城区)及下辖县、县级市范围内的首发项目。
(五)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活动项目,不支持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搭建的消费场景(不支持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首发首秀首展类活动除外)。
(六)不支持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单一传统业态项目;不支持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站或充电站等单纯商品消费类项目;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项目;不支持公益类项目。
(七)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已申请并获得国债支持的项目。
(八)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九)其他不符合试点建设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及分配
第七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2025-2027年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项目和拟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和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30号的在建待建项目。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实际有效投资额。实际有效投资额是指申报企业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方向、内容、财务票据齐全合规等有效支出(以第三方审计金额为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以奖代补类项目。根据企业在试点建设期内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有效投资额进行补助。包括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新增中国(内地)首店、湖北首店、襄阳首店不少于5个)、打造商文体旅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打造服务消费集聚区、发展智慧商圈、发展外贸优品、服务“一老一小”项目、支持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项目、重点赛事及演出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或一个年度内整体不少于6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开发IP系列产品、打造IP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与IP跨界融合。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以奖代补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低于计划投资额50%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定额奖励类项目。包括开设首店、旗舰店、主题店、概念店以及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开设首店项目。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个月的经认定的品牌首店给予首次入驻奖励支持。经第三方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中国(内地)首店奖励80万元、经第三方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150万元的湖北首店奖励60万元、经第三方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襄阳首店奖励4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主体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开设旗舰店、主题店、概念店项目。引领性国内外品牌、老字号品牌等设立的旗舰店、主题店、概念店,是指在襄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建设充分体现品牌文化特色的门店,运营总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若新设多个门店,门店的面积可以累加),且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个月。经第三方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旗舰店、主题店、概念店奖励80万元;经第三方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150万元的旗舰店、主题店、概念店奖励60万元;经第三方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旗舰店、主题店、概念店奖励4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主体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首发首秀首展活动。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含)期间,项目申报单位在襄阳市举办的品牌首发首秀活动,首发首秀产品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个月内首发首秀产品全渠道销售额600万元(含)以上,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主体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单项补助最终金额根据入库项目时间、数量、投资规模和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总额不超过3亿元。
第九条 资金分配与使用要求。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至具体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试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日常监督。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实施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确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点政策到2027年12月31号截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商务局、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城市建设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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