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市科创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6-06-09 17:22:28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现将《武汉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2026年6月1日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创业辅导、中试平台、概念验证、算力支持、市场拓展、技术支持,以及数据集与大模型应用、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本市“965”现代产业体系,健全孵化服务体系,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统筹布局、认定、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工信部孵化器和省孵化器申报的组织与推荐工作。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培育推荐、日常监管与服务对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市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满1年。

第七条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一个产业领域开展孵化服务,60%(含)以上在孵企业属于该产业领域;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验证熟化、人力资源、应用场景、投融资对接、算力等专业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与孵化器聚焦产业领域一致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自建或合作设立)。

(二)具有相对集中的孵化场地,场地地址不跨区且不超过2个,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专业运营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的占比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四)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单笔不少于20万元),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单笔不少于20万元)。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不少于5%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卓越级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新兴与未来产业引领。聚焦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细分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上年度孵化培育20家(含)以上同一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细分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二)高端团队支撑。具有一支不少于8人的高水平孵化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具备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应为以下类别人才之一: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科学家、跨学科交叉创新人才、科技创投专业人才、知名企业职业经理人、连续成功创业者、具有海外工作(含创业)背景的归国人才、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孵化人才;团队成员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需具备技术洞察、创业辅导、投资研判、产业整合等综合能力,且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的占比不低于80%。依托知名企业家、投资家、产业服务专家等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团队,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

(三)资源链接能力突出。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校院所不少于1家,具备发现、筛选一批前沿性、颠覆性、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和人才的能力。

(四)孵投联动赋能。设立500万元以上孵化基金,或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上年度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40%。

(五)专业服务能力优异。与专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搭建至少1个与所在新兴或未来产业领域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具备挖掘产业智能化和融合化发展需求的能力,打造一批创新型应用场景。

(六)加速效应显著。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上年度孵化培育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细分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中,不少于20%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一)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创新局发布市级孵化器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材料要求及流程

自主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认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核推荐。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创新局。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创业孵化、技术研发、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进行材料评审,提出进入实地核查名单。

(五)实地核查。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定市级孵化器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发文。经市科技创新局集体决策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

第十二条市科技创新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分类评价、动态管理、以评促建”的原则,开展市级孵化器的评价复核:

(一)对标准级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孵化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科技创新局予以资金支持,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单位的10%

(二)对卓越级孵化器按3年建设期与运营主体签署任务书,分年度约定建设目标、资金投入、孵化服务效能、产出绩效等。建设期内,市科技创新局按年度开展考核与期末验收,对合格的予以资金支持。建设期满后,每3年进行复核。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包括人才引进、设备购置、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

第十四条市科技创新局市级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市级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年度统计数据,市科技创新局根据统计数据对市级孵化器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市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名称、场地及运营主体等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创新局报告,市科技创新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孵化器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一)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

(二)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复核不通过的;

(三)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属于前两项情形的,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属于后三项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应主动服务国家、省和本市战略需求,以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培育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使命,全面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精准配置,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充分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持续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优化创业导师配置,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打造高水平服务团队。积极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前沿模式,加快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打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开放一定免费孵化空间吸纳退役军人、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  

第十九条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含众创类孵化载体)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未申请或未通过认定的,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20267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科创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