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静安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6-06-16 14:42:18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6〕61号),进一步规范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管理,提升载体服务能级和孵化成效,现将《静安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静安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 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6〕61号),进一步规范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管理,提升载体服务能级和孵化成效,结合本区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一)参评对象

所有申请纳入或已纳入静安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的创业孵化载体,均须参加年度绩效评价。

(二)参评条件

申报参加绩效评价的载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运营机构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相应专业资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纪行为、未了结的重大法律、经济纠纷。

2.配套设施。载体位于静安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场地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隶属关系明确,可满足在孵实体办公与运营需求。

3.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功能完整,资源对接能力较强,拥有与孵化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孵化服务团队。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具备创业指导、企业管理等相关经验或资质。

4.运营能力。具有2年以上运营创业孵化载体经验,创业实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5.孵化成效。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在孵及新入孵创业实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户。积极营造创业氛围,每年自主或联合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讲座、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资源对接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次。

6.产业及重点群体导向。对聚焦人工智能、先导产业、重点产业、新就业形态等领域,或专门服务于应届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的孵化载体,可适当放宽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体,不纳入当年绩效评价范围:

1.自行放弃参加绩效评价的;

2.不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的;

3.评价年度内运营机构发生变更,且新的运营机构运营未满半年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4.发生失信行为、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限制参评的情形。

二、评价组织与周期

(一)评价组织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就业促进中心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走访、数据核验、评估打分等工作。

(二)评价周期

每年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

三、评价程序

(一)材料提交与绩效评价

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提交申报及佐证材料。区就业促进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实地走访和评估打分,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二)公示

评价意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后,将拟确认的评价结果(含拟纳入名录的载体名单)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异议处理

载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反馈结果。

(四)结果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发文公布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结果及纳入名录的载体名单。

四、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用于评估载体年度工作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载体基础管理、创业带动就业、孵化服务及成效、创业活动组织、特色亮点及区域合作、加分项。评分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内容与考核重点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中另行明确。

表1:静安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序号

评价维度

评价内容

1

载体基础管理

评估载体运营管理能力及维持规范运行的基础保障能力。

2

创业带动就业

评估载体就业贡献度。

3

孵化服务与成效

评估载体核心孵化能力,综合反映孵化能级。

4

创业活动组织

评估载体通过组织各类创业培训、路演对接、政策宣讲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提升创业能力、促进资源对接的实效。

5

特色亮点及区域合作

评估载体差异化发展能力以及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开展活动实效。

6

加分项

评估载体超额贡献和特色亮点。

五、评价等次及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载体总数的30%。

(二)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纳入静安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其在孵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并享受面向本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入驻组织的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三)评价结果为“优秀”“优秀-”“良好”的载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价等次,结合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中明确具体补助标准,给予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补助。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载体不予补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载体,其退出管理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四)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载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纳入当年市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范围。

(五)获评市级补助第一档的载体,区级予以追加奖励,具体标准在年度通知中一并明确。

(六)评价结果公布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创业孵化载体补助一次性拨付至载体运营机构账户。补助资金可用于载体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运营支出,以及开展项目孵化、项目推荐、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相关支出。

六、退出机制

(一)常规退出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载体,不予纳入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已纳入名录的,移出名录。被移出名录的载体,自移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参加绩效评价。

(二)视同不合格

不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的,视同评价为不合格,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三)一票否决

参评载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期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移出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参加绩效评价:

1.直接或间接协助在孵创业实体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2.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行为等。

七、日常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应用信息化系统,推动建立系统集成、数字赋能、服务联动、科学管理的创业孵化载体动态管理机制。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验。

(三)本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有义务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数据统计、项目推介、公益服务等创业相关活动。

八、附则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创业服务工作要求,对评价体系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应于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前公布。考核内容与考核重点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在年度评价通知中另行明确。

(二)本办法由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市或区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原《关于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操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