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6-10-19 09:57:26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龙感湖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的通知》(黄政发〔2021〕12号)等精神,为完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守信自律,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规范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全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监管的方式

动态监管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市局、县(市、区)局应加强对已公示企业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10%。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

二、撤销公示的情形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企业有涉黑、涉恶或犯罪行为的:

4.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5.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6.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7.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8.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省局、市局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应主动向上级报告;省、市局发现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要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向上级作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三、对冒充公示企业行为的处理

对于冒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招投标活动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四、完善公示企业的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被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撤销公示的情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