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人才支撑加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1-12-09 17:3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人才支撑 加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若干措施》(正政〔2019〕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奖励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包含正定新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及自贸区正定片区)注册和纳税的工业企业及高层次人才个人。
第三条 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政策咨询和奖励等工作。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创新型领军企业评审和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工作。
第四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正定县外工作、学习,2019年3月19日后通过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等方式来正定工作的各类人才。全职引进指与引才单位签订1 年以上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柔性引进指通过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兼职服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智力支持和服务的人才,用人单位须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正式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柔性引进人才原则上每年到引才单位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认定,以国家承认的有效文凭为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认定,以职称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列入引进对象,但可以提供智力服务。第一、二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第三类人才原则上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第四、五类人才原则上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如属我县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若干措施》(一)5“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或年缴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管。
第七条 申请引才补助的企业所引进的人才,须为重点引进的6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包括3年),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对引进博士研究生年薪不足30万元,不能按4类人才标准申请引才补助的,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九条 2019年3月19日以后到我县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人员,在我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满1年以上,可申请工资补助,经审核后发给人才个人。由企业按年申领,最多补助5年。
第十条 《若干措施》(五)“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指在我县企业工作的人员通过脱产、半脱产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若干措施》(七)“鼓励人才评先评优”指人才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成功入选相应人才层次的给予人才个人相应奖励;符合引才补助标准的,按引进人才相应标准给所在企业引才补助。
第十二条 《若干措施》(八)“加大对科技人才创业支持”指对引进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所急需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环保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进行支持,其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备市场化、产业化条件,科技创新成果能在我县转化落地,并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县科技计划,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列入县科技计划,按照《正定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若干措施》(九)的奖励对象是指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入选国家‘长江学者’的人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其科技创新成果已在我县转化落地,所创办企业已经在正定县行政区划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石家庄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称号的人才。
第十四条 《若干措施》(十一)“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未在我县购房的人才”指重点引进的6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需要租房的,发放安家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从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发放,最多五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房月数计算。已通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2年,户籍关系和人事关系落在正定一年以上,在正定首次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六条 奖励实施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奖励工作按照个人(或单位)申请、材料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引才补助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正定县企业引才补贴申请表;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人事或社保关系转入工作单位相关证明;
4.引进人才资历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及符合申报认定条件中的相关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证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等材料;
5.薪酬证明。个人年薪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拨付申请人薪酬的财务记账凭证和相关单据等;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八条 工资补助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所在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经审核后直接发放给人才个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正定县人才工资补助申请表;
3.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人事或社保关系转入工作单位相关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奖励申请。在我县企业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学位,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发放给人才个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正定县人才培养奖励申请表;
3.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人才评先评优奖励。由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给人才个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正定县人才评先评优奖励申请表;
3.资历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报认定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奖励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评审后发放给人才个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正定县人才创业奖励申请表;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长江学者”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证明。
4.获得石家庄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称号证明材料;
5.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5年1月1日以后)。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给人才个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正定县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3.引进人才证明。包括身份证、人才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或社保关系转入工作单位相关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购房合同、首套房证明、缴纳契税证明、产权登记证书等。
第三章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符合石家庄市“4+4”现代产业发展布局,在正定县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能力。企业研发机构健全,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3%以上,企业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至少获得一件发明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2件以上(包括2件),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年产值增速在15%以上。或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但成长性好,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值、利润增长率、实缴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无劳动仲裁败诉。
第二十五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每两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通知并予公告。按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参评企业后,提交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表彰企业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由县政府发放牌匾,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正定县创新型领军企业基本信息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十条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括到期未参与复审,过期后又重新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对新通过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包括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到期后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5000元和2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三十三条 引才奖励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所在企业账户或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若干措施》同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