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成侵权了? 唐人街探案版权纠纷
曾因《北京爱情故事》的稿酬和剧本署名与陈思诚起争端的编剧李亚玲,在微博转发了一条网友对《唐人街探案》编剧署名持异议的微博,附言“不明白,陈思成已完成原始积累了为什么还这么喜欢吃独食”。该网友微博指出“《唐人街探案》的片头署名,陈思诚既编又导,其他编剧的署名全被放到了片尾角落里,并诬之为‘联合编剧’、‘剧本统筹’。强烈呼吁广电总局规范编剧署名:一,编剧署名一律放到片头;二,署名顺序按照对作品贡献大小而定,若不满意可申诉;三,编剧署名不允许多处出现。”
其后,李亚玲又称,陈思诚有其独特的编剧流程:“先找人聊天聊理想,谈一个创意出来,再请几个网络写手或是新人,写出几版故事;再把其中可用的亮点提炼出来,交给一帮编剧写初稿;再把初稿交给另一批编剧改二稿;再换一批编剧写三稿…………最后项目成型了,再自己改一稿,在片头只给自己署名编剧。参与创作的编剧们都不享有版权,部分实在撇不开的编剧就在片尾署名联合编剧或剧本统筹。”
另外,李亚玲还点名称,未与陈思诚一起出现在片头字幕中的程佳客和另一位编剧白鹤“都是推理界著名作家,程佳客曾是中国著名《推理》杂志执行主编,这事在推理小说界早就在讨论了。”
针对此事,程佳客发出声明,反驳了李亚玲及一些网友的说法:“我并不是被剥削压榨的年轻新手编剧,我有自己的互联网公司。我是狂热资深的推理迷,因为钦佩陈思诚导演的人品和才华所以同他合作,而且我们的合作非常愉快!”
作为出版了一百多种推理小说的推理杂志主编,程佳客澄清,《唐人街探案》的故事起源来自陈思诚,“导演找我合作时,已经有了人物构思及故事框架,从那个时候开始我们就组成一个团队”。他强调,自己丝毫不觉得陈思诚在片头署名有什么不妥。“这是我第一次写剧本,现在的署名方式和我的贡献是吻合的。”
程佳客还举例说,电影在北京首映的时候,陈思诚曾邀请他参加首映式走红毯;在上海媒体见面会的时候,陈思诚也向所有媒体介绍程佳客。程佳客认为,这体现了对方“对合作的尊重,对创作的尊重, 以及对才华的尊重。”他尖锐地提出:“想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说几句:如果真想替我们出头,是不是应该先看一下我们的合同,问一下我们本人对此有何感受,再发声呢?”
最后,程佳客表示,他和陈思诚还会继续合作《唐人街探案2》,已经构思了很多厉害的内容。续集一定会超过前作。
陈思诚方面则通过《唐人街探案》官方微博发声:“虽然是网络时代,但也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恶的纵容,就是对善的伤害。我们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并展示陈思诚(真名陈思成)委托律师发出的声明。声明中称,李亚玲和其他网友的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已侵犯陈思诚的名誉权;己方“正在准备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法律手段追究相关涉案人士的法律责任”。
1、电影剧本署名权的法律认定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构成,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果对署名权作广义的理解,它可以等同于作者的身份权。署名权包括三项具体内容:首先,作者有权主张作者身份;其次,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等;最后,在作者为多人的情况下,署名的方式还应包括署名顺序的安排。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综合性、体现多个工种、多方劳动者智慧的作品,它不是简单的劳动相加,是具有独创性并且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基于此,《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编剧署名位置的问题
剧本是“一剧之本”,剧本作为电影作品的基础,编剧的劳动无疑是最具创造性的,因此,保护编剧在署名位置上的权利是对剧本著作权和编剧人格权的尊重。我国《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保护还不完善,对于电影作品编剧的署名权位置问题只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发布的第531号文件《关于修订故事影片字幕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故事影片的常规署名只列部门长以上人员:编剧、导演、摄影、美术、录音、作曲、剪辑、化妆、服装、道具、置景、照明、副导演、场记、责任编辑、拟音、演奏、指挥、制片或剧务主任(1-3人)、制片主任(1-2人)、演员、协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