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电商平台 热点资讯


专利申请

【全国】中山采蝶轩维权终获胜

热门资讯 / 2016-07-22 13:51:18

中山采蝶轩诉安徽采蝶轩商标侵权案已持续四年之久,中山采蝶轩曾在一审、二审均败诉,但中山采蝶轩坚信自己拥有“采蝶轩”商标专用权,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中山采蝶轩维权成功。

 

据了解,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立于1987年,法定代表人卢宜坚,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注册“采蝶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茶、糖浆、蛋糕面粉等。

 

200287日,梁或成立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有:生产糕点,销售西式糕点等。2004年至2010年,梁或、卢宜坚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蝴蝶图形、采蝶轩文字、“CAIDIEXUAN CATE3个商标,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一次偶然机会,中山采蝶轩经营者发现合肥也有了一个“采蝶轩”蛋糕店。因认为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中山采蝶轩将合肥采蝶轩诉上法庭。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采蝶轩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的“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是字体不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但最高院没有支持梁或与卢宜坚提出的安徽采蝶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零号窗口解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