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实施的《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成办发〔2017〕30号》)已过有效期。根据《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0〕552号)《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川府发〔2021〕1号)《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成都市责任落实方案》(成办发〔2021〕3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发展工作部署,激发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二、修订过程
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有关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调研,在充分学习借鉴上海、深圳、贵阳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从契合国家发展新要求、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巩固提升城市发展新优势三个维度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在起草过程中,共征求14个市级部门、23个区(市)县及10家大数据企业和3家行业协会意见,并经过了专家意见征询、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了《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专项政策》共三章9条,主要包括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涵养产业生态三个部分。
第一章 “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部分共3条,主要是支持建设行业级数据服务平台、支持搭建产业级网络化协同平台、支持创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等基础性、公共性服务平台,明确了服务平台支持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 “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部分共3条,主要是培育大数据企业主力部队、打造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明确了大数据行业赛道领军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的支持标准和措施。
第三章 “涵养产业生态”部分共3条,主要是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协作互动,明确了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大数据标准制定、大数据产业活动的支持标准和措施。
四、补充说明事项
(一)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二)解读主体
1.解读单位: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2.解读人:严韵涵
3.联系电话:028-61884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