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市直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是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是体现改革成果,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出台意义
《办法》依照国务院出台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完善,将保障市直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范围界定
《办法》规定,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同时,《办法》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货币形式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管理体制
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占有、支配、使用、具体管理,市财政局实施综合监督的管理体制。
五、体现“过紧日子”要求
为响应国家“过紧日子”的号召,《办法》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要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四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鼓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六、资产的预算管理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办法》专设一章对资产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
一是关于预算编制与执行,《办法》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二是关于收入管理,《办法》对市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作了规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三是关于决算管理,《办法》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四是关于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七、资产的基础管理
为切实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效能,《办法》专设“基础管理”一章,对资产台账、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等作了规定。
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二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三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是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六是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八、资产报告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
三是完善报告程序。市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市直各部门汇总编制后报送市财政局。
九、资产监督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接受市人大监督。市政府应当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
二是强化财政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对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是落实审计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是完善行业监督。市直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