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字】关于《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政策解读 / 2023-12-22 16:33:10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办法》”),表明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正式进入国资监管的重点关注事项。《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参股投资管理、参股股权经营管理、参股股权退出管理、监督问责、附则。

近年来,随着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及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投前的资本去向、投资决策,投中的股权结构、交易安排,到投后的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以出资关系为纽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势在必行。

《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并从参股投资管理、股权经营管理、退出管理、监管问责多个维度统一标准,为国有企业加强参股企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释放了国资委将更加强调突出主业、更加严格管控合规性与风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三大监管信号。

党建方面,《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强调“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明确,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办法》强调,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当前国企改革正处于从“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的阶段,而对于如何管好资本,部分国有企业在管理方法上并不明晰,导致了一批既无法产生战略价值,又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盲目投资。这些盲目投资不仅降低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避免国有企业投资游离在国资监管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