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区金融办
2021年6月15日
2020年8月3日,区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洲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2月,我区出台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规〔2015〕1号),其政策依据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4〕18号)。2016年11月,武汉市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同时废止了武政规〔2014〕18号文。新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文对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同时要求各引导基金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19年3月全区机构改革,原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办公室均发生较大变动。因此,我区急需依据武汉市最新政策文件、机构改革现状和我区实际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投资运作、考核监督、附则,分36条对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行、考核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投资领域、资金来源和运行原则。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卫星大数据应用、大健康、航天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区优势产业领域。
第二章“管理体制”,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职能职责,以及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明确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为武汉阳逻临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第三章“投资运作”,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出资比例、反投比例以及申请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及其管理团队的相关条件,说明了引导基金参与设立、退出子基金、母基金操作流程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第四章“考核监督”,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考核方式以及第三方独立审计评估内容。
第五章“附则”,说明本细则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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