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20〕28号)已于2025年10月9日有效期届满,该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系列政策文件,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制定新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持续规范租赁市场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租赁条例》;
(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三)《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完善管理职责体系,压实各方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了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职责的转变,确保了事事有人管、责任不落空;二是对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界定,部门职责更加明晰,避免了在监管方面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
(二) 细化租赁行为规范,筑牢安全与公平底线
一是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单独列举,表述更加严谨、明确。同时,将出租住房安全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上,为执法检查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明确租赁双方需“使用实名签订合同”,明确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时限,以及承租人、经纪机构均可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强化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三是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列举。如出租人需“出示”权属证明、“核验”承租人身份;承租人需“安全、合理使用住房”、“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等。明确了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核心责任。
(三)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防范租赁市场风险
一是强调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在我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便于属地部门监管。建立企业“开业信息报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构建了从市场准入(登记)、信息公示(开业报送)到内部管理(档案制度)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二是明确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将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管理。通过设立资金“安全阀”和金融“防火墙”,从根本上预防住房租赁资金系统性风险;三是明确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负有信息核验、违法信息处置、禁止代收代付租金等责任,并不得为被限制的企业提供发布服务。抓住“平台”这一关键环节,压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净化住房租赁网络环境。
(四) 创新监管治理方式,提升矛盾化解效能
一是强调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发挥基层组织的“前哨”作用和行业组织的“纽带”功能,实现监管触角的有效延伸;二是明确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租赁住房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信用管理具体化为“分级分类监管”,坚持“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原则,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通过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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